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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来的钢管转手数万元卖掉?合同诈骗终获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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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日期:2022-02-23
2017年1月,被告人曹某因承建陈某某位于本市滨湖区某建筑工程,遂向虞某某租赁钢管(6米)80根、扣件700只。同年2月,被告人曹某得知陈某某的上述建筑工程需要购买一批钢管、扣件,遂起意通过租赁钢管、扣件后出售给陈某某的方式来筹集建筑工程所需的周转资金,后双方约定了数量和价格。

同年2月16日,被告人曹某向虞某某租赁得钢管(6米)900根、扣件3000只(其中十字扣件2190只、接管扣件600只、转向扣件210元),并向虞支付了押金人民币7000元。后被告人曹某将上述钢管、扣件出售给了陈某某,得款人民币数万元。同年6月初,被告人曹某向虞某某支付租金人民币2000元。同年9月左右,被告人曹某更换手机号码并切断了与虞某某之间的联系。截止案发,被告人曹某既未归还租赁的钢管扣件,也未赔偿虞某某的损失。

经鉴定,被告人曹某租赁后出售给他人的上述财产中的钢管(6米)900根、2190只十字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5708元。

案发后,被告人曹某于2019年1月27日出具了还款计划,承诺向虞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,后被告人曹某已向虞某某支付人民币7.4万元,虞某某出具了谅解书。

本案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曹某将剩余的赔偿款人民币1.6万元缴纳至本院。

审 判 结 果

滨湖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二、扣押在案的赔偿款人民币16000元发还被害人虞某某。

法 官 说 法

法官在此提醒公民或法人在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中,一定查明对方的真正身份。在签定合同时,要验证对方企事业资质,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



本案援引法律条款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:

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(一)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;

(二)以伪造、变造、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;

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

(四)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;

(五)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。

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(二)有悔罪表现;

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
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
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原标题:《租来的钢管转手数万元卖掉?合同诈骗终获刑罚丨案例快递568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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